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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指南
  • 2009-09-28

  •   一、行政事项名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简称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四)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五)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六)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七)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邮政管理局网站(http://ah.post.gov.cn), 进入网站的“行政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提示打印系统生成的部分材料和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目录见本指南第十一项),签字或盖单后,向省邮政管理局提交;

      (二)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决定是否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情况及办理进度可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申请进度”中查询);

      (三)审查:省邮政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征求意见:考虑国安安全等因素,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原因。

      六、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七、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

      八、行政许可的数量:不限制。

      九、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电话:0551-5350929、5350930,办公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25号省邮政管理局三楼市场监管处。

      十、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格:(“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十一、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

      (四) 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 验资报告;

      (六) 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企业名录;

      (七) 处理场所(中心)目录;

      (八) 场地使用证明;

      (九) 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十)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十一) 业务操作规范;

      (十二)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十三) 加盟合同协议;

      (十四) 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安全保障措施(经营代收货款业务需提供)。

      十二、其他

      1、跨省经营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和从事国际快递的经营许可,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请关注国家邮政局网站(http://www.post.gov.cn)相关信息;

      2、本指南涉及的相关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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