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将于2010年9月30日结束。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全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于2009年9月28日举办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培训班,2010年6月1日召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指导会,并先后发布了《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公告》、《办理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指南》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指引》,全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根据我局的会议和发布的指南、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抓紧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对在8月25日前提交合格申请材料、条件符合许可要求的企业,我局将在9月30日前完成许可工作。
对未在8月25日前提交合格申请材料,2010年10月1日过渡期满,未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八月九日